1、法律主观:违反国家规定破坏生态环境的处罚有: 赔偿修复期间生态环境损间服务功能丧失造成的损失; 赔偿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赔偿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的费用; 赔偿防止损害发生和扩大合理费用。
2、由于环境污染造成人身伤害的,赔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包括继续治疗费)工费理费通费宿费院伙食补助费养费疾赔偿金扶养人生活费疾辅助器具费亡赔偿金和丧葬费。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赔偿包括: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恢复到损害前状态所需要的费用。
3、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清除污染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等合理费用。各地区可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进展情况和需要,提出细化赔偿范围的建议。鼓励各地区开展环境健康损害赔偿探索性研究与实践。
5、生态损害赔偿范围包括因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行为导致的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自然资源损失以及与生态损害相关的合理费用支出。具体赔偿范围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通过实施生态损害赔偿制度,可以促进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自然环境的安全。
西峡县检察院向县林业局公开送达检察建议,建议其对野生黑壳楠树群落分布情况组织专项调查,开展育苗实验,加强宣传,提升居民保护意识。西峡县检察院收到县林业局回复函,称已建立保护档案,指导相关种植专业合作社开展育苗实验,并出台《西峡县野生黑壳楠植物资源保护方案》。
1、法律分析: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环境科学的技术或者专门知识,采用监测、检测、现场勘察、实验模拟或者综合分析等技术方法,对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2、对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以及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鉴定人(以下称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实行登记管理。
3、法医物证鉴定:对各类生物样本进行识别、关系鉴定及地理溯源等。 法医毒物鉴定:对体内外药物、毒品及其代谢物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在法医病理鉴定中,具体涵盖死亡原因鉴定、死亡方式判断、死亡时间推断、损伤时间推断、致伤物推断、成伤机制分析、医疗损害鉴定等。
4、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是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经过省级以上司法机关审批,取得司法鉴定实施权的法定鉴定机构,或按规定程序委托的特定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必须是具备规定的条件,获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的执业许可证的自然人。
新司法解释在原有18条基础上扩展为20条,新增了727个字,内容重点涵盖环保造假入刑的细化规定。其中,环评和环境监测数据造假行为被严格界定,连续两年三次造假即构成犯罪,这包括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两年内两次受罚后再次造假,以及特定情节严重的情况。
污染环境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规定中明确列入《刑法》并定罪量刑处罚的违法犯罪行为,犯罪具体内容是违法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故意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具有放射性、有毒或者有害性质的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和损害人员身体健康,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重金属污染环境入罪标准方面,司法解释明确“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三)认定“重点排污单位”需要的证据 公安机关认定一个排污单位是否属于“两高”司法解释中的“重点排污单位”,首先应当取得环保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