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保护修复条例全文(生态保护修复条例全文最新)

2024-08-22

南京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

1、南京市水环境保护条例致力于保障和提升水环境质量,以实现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和谐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条例设立了明确的指导原则。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以保障人体健康,保证水资源的有效利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资源的保护,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及《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水资源保护,适用本条例。

5、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城市排水管理,确保城市排水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防治洪涝灾害,保护水环境,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6、这项条例是在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上于2011年12月28日制定完成的,随后获得了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在2012年1月12日的批准。现在,我们正式公告该条例,自2012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以期有效保护南京市的水资源和环境。

山西省汾河保护条例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汾河流域生态保护和修复,使汾河水量丰起来、水质好起来、风光美起来,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流域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汾河流域开展生态保护和修复,以及汾河流域各类生产生活、开发建设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2、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和汾河流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保护汾河流域水环境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六条 在汾河流域内,应当严格控制采矿,加强生态环境建设,植树造林,保护植被,防止水土流失,维持汾河干流和支流的水量,维护生态环境用水,增强水环境自净能力。

3、第一条 为加强汾河中上游流域水资源管理和水环境保护,保证饮用水安全,提高汾河中上游流域内水工程和万家寨引黄工程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静乐汾河川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湿地公园,是指经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山西静乐汾河川国家湿地公园(以下简称湿地公园)。

山东省东平湖保护条例

1、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泰安市人民政府,在确保东平湖蓄滞洪基本功能的同时,整合优化东平湖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范围内的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等各类功能区范围,构建统一的自然保护地体系。

2、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是为了强化湖泊保护,确保湖泊功能,改善生态环境和资源合理利用而制定的法规。条例规定,所有位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湖泊,包括南四湖、东平湖及面积超过0.5平方公里的湖泊,以及具有特殊功能的湖泊,均需纳入保护名录,名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与相关部门共同确定,并征求设区市意见。

3、南四湖、东平湖的水量分配方案,应当符合流域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省水资源综合规划,充分考虑水量平衡、生态保护和雨洪水资源综合利用等要求,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商相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依法制订,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五条 湖泊的水体水质应当达到水环境功能区划规定的标准。

4、政府积极推动湿地修复与保护工作,特别是南四湖、东平湖等重要区域。鼓励退耕还湿、退田还湖,并对天然湿地和人工湿地实施重点保护(第三十九条)。 在库区和水域内,通过种植水生植物带和移植增殖水草贝类,建立共生水体生态系统,以提高水质净化能力(第四十条)。